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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税法规定

2023-05-17 10:07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税法规定如下:

  1. 增值税,不征税收入的列举范围,或在全国范围内按固定价格出售的货物;

  2.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 所得税,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税法规定如下:

  1.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5. 税法关于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与上述扣除率的乘积,公式中的扣除率就是农产品买价除以(1+扣除率)

  1. 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其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的过程中支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

在会计核算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1. 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题: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

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没有扣除凭证的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已付款”,房地产企业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已付款”,房地产企业的停车场、餐饮服务企业就无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所以不需要取得收据,但是出租车司机的车费也是可以报销的。

二、已经支付的车费,凭什么入帐

如果是员工出差的车,那么需要凭什么入帐呢?如果是出差发生的车船票、餐饮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凭该车辆出差发生的真实费用,报销其对应的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则凭加油票入帐,而其他就不用再进行列支,则凭加油票入帐。

如果是员工个人的车,那么需要凭该个人的车,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三、企业员工的餐费发票

企业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吃饭费、交通费等费用属于会议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需要发票来年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点要看企业员工是如何处理这笔费用的。

2如何合理的报销凭证

  1. 是否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报销。

对于会议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是否应予税前扣除?如不符合标准,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的处理方法,调增管理费用60万元,但由于税法规定扣除限额为“管理费用——福利费”,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福利费列支的,只允许扣除的金额为“工资薪金支出”,也就没有税收金额。

  1. 是否应当“短期薪酬”行,因为“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应该是企业的资产。

也就是说,有两个应该是企业的负债,一个是股东的权益,另一个是借给企业的权益。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职工薪酬》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照辞退职工的有关规定,合理界定职工薪酬的范围,正确界定职工薪酬的范围。

通俗一点,就是将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纳入统筹安排,在满足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形式的年度支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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