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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所有税率都给吗

2023-05-07 17:29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所有税率都给吗1、和会计相关的非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增值税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税法并未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的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 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的相关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79号)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应缴纳的流转税问题规定: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无论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在发生时,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入计入收入、计入成本,将隐含的流转税予以加回升。

据此,“商品销售”(或“商品销售”)账上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会计处理时,“商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按照购入价款和相关税费的7%计算应纳税额,会计处理时,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

2销售退回对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如果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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