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会计问答 >
内容导航:
-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前几条是怎样的
-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 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 5、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条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附着物收入,仅指有偿转让行为,不包含无偿转让。第三条 国有土地指国家所有。第四条 地上建筑指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含各种附属设施。第五条 收入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相关收益。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如果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以选择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前几条是怎样的
1、法律分析: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3、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条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操作规定,用于指导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税务征收管理。该细则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等内容,是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重要依据。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主要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如果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以选择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总则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院令第138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旨在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需根据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条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如果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以选择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六)房地产成本加计20%扣除。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计算以房地产成本核算项目或对象为单位。第九条 分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面积比例计算分摊。第十条 超率累进税率每级比例包括本比例数。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标准由地方规定,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应缴税。
- 上一篇:中华会计网校首页登录-中华会计网校登录
- 下一篇:没有了
- 07-10粉笔学会计
- 12-31.hebscztxyxx.gov.cn-2024年个体工商户年报怎
- 07-14财政局初级会计考试北京
- 05-18初级会计考下来怎么拿证
- 05-27初级会计课本教材电子版
- 04-25初级会计实务考试步骤
- 11-11就业利器:如何顺利完成注册税务师考
- 12-31社保代缴公司-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 01-08中国审计师报名,中国审计师报名入口
- 07-01推荐考初级会计吗
- 07-09商业保险企业所得税处理
- 07-09商贸企业管理费用如何分摊
- 07-09构筑物需要交配套费吗
- 07-09滚动开发项目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07-09企业产生的废次品可否抵扣进项税
- 07-09如果不涉及损益类科目如何调账
- 07-09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
- 07-09学校的房屋免租金出租需要缴纳房产税
- 07-09城镇土地使用时的容积率如何计算
- 07-09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