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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会计学会科研课题

2023-07-19 10:06 会计问答

黑龙江省会计学会科研课题1、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全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举办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大赛》,是黑龙江省财政厅用于支持会计工作依法开展,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素质,指导会计人员更新会计专业技术能力,开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1. 会计职称证书原件共19年,涉及2000多年的会计工作经验,是指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也就是说,会计职称证书的持有者只需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注:不是所有会计人员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什么:

  1. 会计继续教育是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每年都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学习,用之前的会计证来代替继续教育学习,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进行学习,帮助学员掌握最新的会计法规,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

  2. 会计继续教育是指已经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且已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人员,在“个人中心”、“会计软件数据”和“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选择一家年份符合规定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培训;以其名义组织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已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已完成继续教育的,不能换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指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其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无需单独参加继续教育,可自毕业后的次年开始参加;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取得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公需科目。

应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21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执行,具体可通过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tjjxjy.chinahrt.com)查看并学习。

(二)专业科目。

应按照《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1年)》(见附件1)执行。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四)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1.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 继续教育机构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

一、信息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原则上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资料为主,分为系统自动采集和手工采集。

系统自动采集的会计人员可以登录“中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选择“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黑龙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或“黑龙江会计信息采集”进行信息采集。

二、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分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两类。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所有会计人员均应完成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三、继续教育时间

2021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四、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资料报送。

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

(二)所属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

(三)所属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聘用。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聘用。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会计人员的聘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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