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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基础学会计网课借贷

2023-07-18 09:40 会计问答

零基础学会计网课借贷

  1. 按会计制度规定,登记账簿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者是碳素墨水书写。

对于红色墨水记账凭证,可以跨年度连续登记,报销时不得多使用。

  1. 按财会制度规定,记账凭证必须附有经审核确定为真实、完整和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除结账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 会计凭证中经常出现的错误

(1)文字和数字之间的数字不能相互涂改,如将12位的小数点数填写成“0”,应在小数点后加“-”号。

(2)数字、文字错误常用中文输入,如数字拼音、中文等,不被输入,对输入错误的数字自然就会造成错误,可采取“误餐”或“误餐费”的办法,将错误数字与正确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更改,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登记账簿前,按照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检查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内容是否正确。

第六十三条:对于会计资料的变更,应当由原各单位另行记载。

单位不得私自销毁。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由出纳员保管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不得随意销毁。

销毁会计资料的,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共同保管;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的,应当由会计机构、会计主管人员负责保管,并对销毁处理结果负责。

第六条: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会计档案销毁时,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会计档案销毁时,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送交会计档案管理机构实施,并注明销毁日期、审批机关。

第八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单位会计档案时,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在终止单位会计档案时,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停、歇、、报账,下同。

第十一条: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单位保管到其他会计档案之外,并按照规定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在其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内部指定专人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档案可以暂不保存,接受单位保管,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的档案,必须经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形成的档案可暂不交还给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接到归档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文件后,应当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他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监督。

第五条:单位领导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在接到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负责。

第六条: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查帐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或者不按规定建立、使用会计帐簿,或者私设会计帐簿,或者以任何形式故意销毁、隐匿、谎报、瞒报、瞒报、瞒报,或者泄露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处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单位犯有重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处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十一条扣押财产、质押财产或者以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取得的抵押物,已经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作为抵押物的,可由受让人代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或者未造成抵押权的消灭

第六十二条逾期或者故意不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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