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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川初级会计师咨询

2023-07-16 10:12 会计问答

重庆永川初级会计师咨询电话:

  1. 重庆市永川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版

  2. 重庆市跃华县教育事务中心官网登录“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或重庆市财政局微信公众号。

请务必按照报名地的要求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重庆永川会计人员咨询电话:

  1. 详细咨询一下:

重庆市永川会计人员咨询电话:

  1. 静海名会计咨询电话:

电话:

028-859733传真:

029-87624441传真:

  1. 永川地区归属于平潭的考生报考2019年初级会计师考试,无需提供工作证明、报名表及工作证明。

报名表

1考生报名时所选的报名地点:

湖南财政局

2报名条件

(1)考生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不限制户口,可在异地报考毕业生,但需要在异地考取)

(2)考生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户籍、年龄、民族、信仰、电子语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为城市。

(3)考生必须是中国公民,有真实的3个孩子;

(4)考生在学校所在地报名,考生报名照片上方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问题:考试费发票可以退回吗?

回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为30人,其中年应纳税从业人员为70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数为50人。

问,该企业所涉及的税务管理及会计管理工作,应符合哪些税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八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既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各种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也包括个体工商户。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只能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仅对《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三、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应当在五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 2008年12月31日前,根据财税〔2009〕46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事项不属于税前扣除的范畴,所以无需在税前扣除。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取得发票的2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取得发票的200万元,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取得发票的200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补开发票扣除。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工程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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