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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会取消初级会计考试吗

2023-07-14 09:38 会计问答

衡水会取消初级会计考试吗,衡水市的初级会计报名已经于4月2日开始,各位考生们都报名成功了吗?

衡水市的初级会计考试,一共考查两门科目,分别是《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考试题型及分值

《初级会计实务》的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的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初级会计实务》主要考察从事会计行业的基础知识,包括会计概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财务报表,管理会计基础,政府会计基础等内容。

《经济法基础》主要考察考生对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基本法规的掌握程度,包括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内容。

《初级会计实务》主要考察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概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财务报表,管理会计基础,政府会计基础等内容。

《经济法基础》主要考察考生对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基本法规的掌握程度,包括法律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内容。

初级会计证考哪几门?

初级会计证考两门,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每门考试科目均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

初级会计职称,又叫做初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是指通过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获得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中的初级资格。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初级会计证全称为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证书,通过初级职称考试后,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大中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吗?

答:中专毕业生也可以报考。

但考试通过后需要在五年内取得毕业证书,否则,不能申请报考。

四、在校大学生的初级会计证需要继续教育吗?

答:需要。

(一)应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会制度,结合实际,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其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无需单独参加继续教育,可自毕业后的次年开始参加;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取得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公需科目。

应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21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执行,具体可通过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tjjxjy.chinahrt.com.cn)查看并学习。

(二)专业科目。

应按照《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1年)》(见附件1)执行。

继续教育科目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21〕8号),现就做好2021年度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参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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