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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初级会计补贴期限几年

2023-07-10 10:00 会计问答

福建初级会计补贴期限几年?(初级)会计职称证书是永久有效的。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国家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对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发放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具体包括:1、在职人员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2、提升专业技术职称。

3、参保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按时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

4、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

5、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初级会计职称补贴的用处

  1. 抵扣继续教育学分,也称为“技能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1. 抵扣继续教育学分,也就是指对继续教育工作年限有要求的地区,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

  2.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是指对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公需科目系统培训等形式展开。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信息采集怎么办理?

  1.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高级会计人员培训机构座机席,组织开展网络培训。

  2. 各市财政局公布本辖区网络培训机构名单及继续教育的网站和平台,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需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公布的网络培训机构中选择一家注册学习。

  3. 中央驻鲁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会计人员进行面授培训。

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培训前应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师资等材料向财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开展培训。

会计人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进行备案;会计人员跨行政区域的,向上一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组织面授培训前未到市财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前应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师资等材料向财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开展培训。

会计人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进行备案;会计人员跨行政区域的,向上一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组织面授培训前未到市财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前自行登录“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网址:http://czt.jl.gov.cn),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我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无需重复操作)。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管理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科目指南适时调整。

各单位可结合本行业特点,选择继续教育内容,以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

三、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一)面授教育

除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教育外,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和需求,独立组织专业科目面授教育。

组织面授教育的单位于继续教育开始前20日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系统(http://rygl.hebcz.cn/jxjyzj/)进行继续教育,信息采集通过一周后即可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上传相应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网上报名

各单位组织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的规章制度。

(三)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各市财政局、各区(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中央驻或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局、各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1〕13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1〕13号),现就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我省工作的会计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在海南居住的待业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工作的会计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在海南居住的待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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