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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初级会计考试报考流程
- 2. 资格审核
- 3. 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 4. (一)考试科目
- 5. (二)考试大纲
- 6. 考试时间
- 7. 考试日期
- 8. 考试时间及科目
- 9. 9月4日至6日
- 10. 30-11:15
- 11. 中级会计实务
- 12. 30-15:45
- 13. 财务管理
- 14. 00-20:00
- 15. 经济法
- 16. 考试时间
- 17. 考试日期
- 18. 考试时间及科目
- 19. 9月4日至6日
- 20. 30-11:15
- 21. 中级会计实务
- 22. 30-15:45
- 23. 财务管理
- 24. 00-20:00
- 25. 经济法
- 26. 报名时间
- 27. 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
- 28. (二)补报名时间:
- 29. 2020年12月5日-2020年12月25日,补报名时间:
- 30. 2020年12月5日-2020年12月7日,补报名时间:
- 31. 2019年12月7日-2020年12月9日
- 32. (三)报名费用:
- 33. 各地报名费用不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34. (二)调入地(市区)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 35. A.调入地财政部门同意调入的工作证明
- 36. B.调入地财政部门同意调入的户籍证明
- 37. C.调入地财政部门同意调入的工作证明
- 38. D.调入地主管部门同意调入的工作证明
- 39. 《自治区、直辖市会计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
福建初级会计报考须知,考生在报名时需要准备好本人的身份证,并仔细核实符合报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初级会计证。
由于初级会计证的报名需要现场审核,考生应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选择合适的报名地点。
初级会计考试报考流程
- 现场审核地区
考生在填写报名信息之后,报名系统将会自动调取考生信息进行审核,考生只需随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查看自己的审核状态是否通过即可。
- 网上审核地区
初级会计考试报名在属地化原则,所有报考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 网上审核地区
在不同的报考地段,报考人员需要进行资格审核,只有通过资格审核才能获取证书,如果资格审核没有通过,即使考试通过,也是不会发放证书的。
一般来说,在海南地区的情况下,初级会计考生需要进行考后资格审核。
二、资格审核
-
考生报名信息表。
-
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
代领证书。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会计资格证书。
(二)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二、考试时间
(一)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1年9月4日至6日举行,共3个批次,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4日至6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二)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六、考试时间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1年9月4日至6日举行,共3个批次,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4日至6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五、报名时间
各地区2020年中级会计报名时间暂未公布,以下为2018年报名时间,考生可参考2019年报名时间:
(一)报名时间:2018年11月1日-11月30日,缴费时间:
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
(二)补报名时间:
2020年12月5日-2020年12月25日,补报名时间:
2020年12月5日-2020年12月7日,补报名时间:
2019年12月7日-2020年12月9日
(三)报名费用:
各地报名费用不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北京:
首次报考人员需到网报系统进行注册,按照要求填写基本信息,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身份证件和复印件,非京籍考生还需到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 上海:
持证人员须在报名系统中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海外留学人员须在报名系统中上传本人照片)。
- 江苏:
持证人员须在报名系统中,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照片。
- 调入地(应届毕业生)应出具人事档案中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调转档案接收证明(委托函)原件,委托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档案接收通知书》(附件4);委托区县以上教育部门开具的《档案接收通知书》原件。
(二)调入地(市区)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
身份证件;
-
调入方财政部门开具的调转登记表(附件4)。
-
调入地(市区)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A.调入地财政部门同意调入的工作证明
B.调入地财政部门同意调入的户籍证明
C.调入地财政部门同意调入的工作证明
D.调入地主管部门同意调入的工作证明
- 下列按照会计制度继续教育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的意见:
《自治区、直辖市会计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继续教育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继续教育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继续教育,执行《会计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人员,应当在人社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津财会〔2009〕18号)第四条中提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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