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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初级会计补贴

2023-07-10 09:40 会计问答

石家庄市初级会计补贴领取条件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河北初级会计补贴领取条件是什么?

河北初级会计补贴领取条件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石家庄初级会计补贴领取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一)考试时间

  1. 报名时间: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具体安排如下:

  2. 报名人员应于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前,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报名缴费,缴费系统将自动关闭。

缴费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

  1. 报名人员(不含在校应届毕业生)完成交费手续后,可在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可于2018年11月1日后登录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

报名系统将对应届毕业生进行辅助登记,也可查询个人报名状态。

(二)报名时间: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二、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 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 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 具备博士学位。

  6.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四)本通知所述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五)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

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六)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1年度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安排

(一)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4日至6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五、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 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 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 具备博士学位。

  6.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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