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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哪里可以学会计

2023-07-10 09:32 会计问答

眉山市哪里可以学会计1、会计法修订提案通过,修改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证正式取消,从此告别会计历史舞台。

然而很多人对于会计证取消了,为什么还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产生疑惑。

  1. 会计证和继续教育并不是捆绑关系,虽然会计证取消,但已经取得的证书依然有效,持有证书的人员还可以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继续教育在之前的定义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实行定期年检的制度。

但是会计继续教育新法规明确指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也就是会计继续教育不再跟证书挂钩,跟人挂钩。

想要从事会计工作,即使会计证取消了,但是继续教育还是应该执行的。

  1. 2018年国家颁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新法规,这是为了完善会计人员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2018年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关于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这是为了充分体现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供更多的会计知识,所以继续教育训练是非常重要的。

  1. 2018年国家颁布的会计继续教育制度,这是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更好地指导、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及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继续教育义务。

如果不参加继续教育,初级会计证书是作废的,但是会使证书的含金量有下降,因为国家规定了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是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

2如何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 登录会计人员管理平台,点击“继续教育”进入继续教育学习,并点击“学分”进入学分记录界面。

  2. 学分分为必学、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其中必学课程学习课时为:1-30学分。

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分为学分1000种,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

  1. 学分要求连续两年内完成。

  2.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要求连续两年内完成。

  3. 本年度的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及学分要求

  1. 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人才培训、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人才培训、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

  2. 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3. 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4. 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主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6. 会计人员参加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为其提供服务,接受培训单位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通过率达到会从,合格线会增资的,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或者用人单位评定的,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继续教育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继续教育的,主管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 单位追究其部门经理或其他有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会计做假账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我国会计法、税收法规、刑法等均对做假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情节严重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会计法、税收法规等均对做假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情节严重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历史上有关刑事责任的事项如下:

  1.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的原始凭证,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 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的原始凭证,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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