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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有没有学会计的人

2023-07-09 10:15 会计问答

男的有没有学会计的人1、会计专业主要是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企业的经营、资金流动等进行核算,达到会计标准的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和监督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

具体而言,会计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的核算和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

会计从业资格(俗称会计证,有些地方也叫上岗证)考试,一般每年有两次考试机会,上半年为3月份报名,当年6月份考试;下半年为8月份报名,11月份考试。

2017年3月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凡是报考的考区,均在成都市区内设置考点。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

二、成绩管理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1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一)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2021年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报名时间: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1年9月4日至6日举行,共3个批次,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4日至6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二)考务日程

  1. 2021年3月31日前,下发考试成绩。

  2. 2021年4月30日前,下发考试成绩。

  3. 2021年5月15日前,下发考试成绩。

  4. 2021年6月30日前,下发考试成绩。

  5. 2021年6月30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6. 考试成绩公布时间。

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左右,下发证书。

  1. 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评卷质量抽查验收工作,下发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2021年度中级资格考试成绩。

  2. 2022年6月30日前,下发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1. 2021年6月30日前,下发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2. 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3. 2021年6月15日前,下发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4. 2022年6月15日前,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5. 2022年6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6. 2022年6月10日前,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7. 2022年6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及评卷质量抽查后,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29.福建省:2022年9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30.福建省:2022年10月9日起,完成数据核验及评卷质量抽查后,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31.福建省:2022年9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31.海南省:2022年9月6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31.海南省:2022年9月6日前,召开考试评卷工作,“全卷、全方位”评价活动,“经、体、美、劳”活动4个统一组织,分步实施。

3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3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3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北京市、江苏省财政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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