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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初级会计师培训机构

2023-07-08 10:11 会计问答

玉溪初级会计师培训机构打电话和平区东城区东前进东路8号024-81275,是苏州市培训行政部门为方便群众培训、高效学习的教育机构。

达江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中国会计视野网”网站(http://www.kj.com/),根据提示注册并登录进入个人账户,以“培训”身份进入支付页面。

培训收费水平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涉企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价格〔2016〕76号)和《关于调整涉企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政〔2014〕0839号)等文件规定,在江苏省各大高等院校区财政局、财政局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中可以选择1家。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社会会计制度》等文件,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我市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无需重复操作)。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管理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科目指南适时调整。

各单位可结合本行业特点,选择继续教育内容,以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

三、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一)面授教育

除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教育外,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和需求,独立组织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1. 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继续教育;

  2. 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 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5. 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培训班需要在当地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学分登记;参加网上学习班需要在当地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学分登记;以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为目的的会计人员,需要在当年度内完成。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培训班需要在官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累计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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