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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山东烟台初级会计技能补贴申领
- 2. 山东烟台初级会计技能补贴申领流程
- 3. 济南初级会计技能补贴申领流程
- 4. 山东烟台初级会计技能补贴申领流程
- 5. 烟台初级会计考试证书如何领取
- 6. 初级证书领取流程
- 7. 如何领取初级会计证
- 8. 2初级会计职称评定需要哪些资料
- 9. 福建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 10. 福建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如下:
- 11. (9)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12. 宁波市财政局下属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继续教育对象
烟台初级会计奖励政策主要有两项,一是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二是奖励期满后需要开具的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山东烟台初级会计技能补贴申领
山东烟台初级会计技能补贴申领流程
济南初级会计技能补贴申领流程
山东烟台初级会计技能补贴申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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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www.hrss.shandong.gov.cn/),“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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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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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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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烟台初级会计考试证书如何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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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领取证书:携带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中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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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无法获得证书,可委托他人代领。
代领证书流程:本人委托他人代领证书,除本人身份证和代领人身份证外,还需同时携带代领人身份证和被代领人身份证。
委托书一般需要双方盖章,不限公私两章。
- 关于申请书
部分地区要求考生本人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部分地区还会有相应的补发证书,具体请考生以当地财政局公告为准。
初级证书领取流程
- 考前审核的地区
初级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直接等当地财政部门发布的初级证书领取通知,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携带相关证件直接领取初级会计证书。
- 考后审核的地区
实行考后审核的地区,成绩合格的考生需要先依据各地财政部门的安排,按照规定的时间去领取初级会计证书,如果不按时领取证书,那么成绩作废,不予发放初级会计证书。
- 考后审核的地区
实行考后审核的地区的考生在成绩合格后,需要先依据各地财政部门发布的通知,及时进行考后审核,然后再领取初级会计证书。
如果考生的成绩合格后未参加考试或未通过考试,但是有一科合格,并且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只需要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携带相关证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初级会计证书。
如果考生未通过资格审核,则应当按照当地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书。
如果考生未能按时领取证书,则证书将作废,考生需要重新办理相关证书的领取手续。
如何领取初级会计证
考生在领取初级会计证书时,应提交以下资料:本人身份证件,免冠一寸照片二张(有的地区需要,现场审核时携带身份证明)。
- 成绩通知单(任意一科就行,没有打的考生可以去职称考试管理办公室打印)一些地方不需要成绩单,不过建议最好带上成绩单!!(这一条有的地方执行,有的地方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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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考生本人具备报名资格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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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
-
照片:近期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一寸二张、二寸一张(有的省要求二寸,有的省是一寸,张数各省市也有差异。
)
- 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具体表样下载在当地证书通知上会注明,张数也会有差异)
(三)办理部门:当地人事考试管理部门(一般是人事考试中心职称办理窗口或者人事局职称科)。
(四)领证时间:一般在考试后的2个月以后,各地时间不一样,随时关注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带给您最新消息。
(五)工本费用:别忘了安家费,考试提前结束,也可以电话通知考试结束。
2初级会计职称评定需要哪些资料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本人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
(4)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符合学历、资历要求的学校出具的会计从业资格评定表。
(5)珠算技术资格证书。
(6)中级会计职称证书、会计师证书的继续教育学习。
(7)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8)福建省高级会计职称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会计综合管理工作规范》。
福建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福建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如下:
(9)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从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我们可以了解到,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见表:
http://www.xjzj.gov.cn/index.html。
宁波市财政局下属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21〕13号)规定,现将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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