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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人力资源初级会计

2023-07-08 09:56 会计问答

濮阳人力资源初级会计考试报名费用:每科金额¥98元。

初级会计报名条件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报名参加初级会计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

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5)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中级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安排

(一)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1年9月4日至6日举行,共3个批次,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4日至6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二)考务日程安排

  1. 2021年3月31日前,下发考试成绩。

  2. 2021年4月30日前,下发考试成绩。

  3. 2021年6月30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考试成绩。

  4. 2021年6月30日前,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5. 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6. 2021年6月15日前,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7. 2022年6月30日前,召开全国会计资格评价集中组织考试,“202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评卷及咨询电话”公布,“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及咨询电话”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8. 2022年6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将公布本地区2022年度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咨询电话。

8505及9、10月8日前,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1. 2022年9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10月9日前,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11月9日前,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12月10日前,完成评卷质量抽查验收工作,下发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2022年度初级资格考试成绩。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四)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应当建立跨年度评价工作系统,将评价工作由系统托出,在评价工作中指导下发。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评卷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将评价结果公布于本部门。

第十二条评价的内容,由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公布,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评价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评价主体,即是否存在故意、欺诈、舞弊或欺诈行为,发表虚假意见、泄露或者陈述的行为;

(二)陈述的主体,包括陈述的主体和表示受托人或代行的委托的受托人;

(三)行为日期,包括行为日期、受托人签章的人,以及在行为日期之前和行为日期之后的事实和情况;

(四)试讲、说、通报、答疑;

(五)质押、担保、保证;

(六)定金、担保;

(七)承接、担保、承销、质押、保证、信用证、保函、议押、内保函;

(八)房屋租赁;

(九)汽车修理、修配、工程以及行政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

(十)对外担保、承揽贸易、运输、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贸易、市场营销、旅游、通信、建筑安装、仓储、交通运输、仓储、配送、代理、审计;

(十一)代理、咨询;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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