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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初级会计怎么补贴医保

2023-07-06 10:23 会计问答

海南初级会计怎么补贴医保补贴

海南初级会计证补贴的领取条件:

  1. 申请技能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

(2)申请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申请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4)申请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以上一年度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方可享受补助:

  1. 经本人申请,参保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同意;

  2. 符合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

  4. 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 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备案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款情况表》、《门诊统筹基金备案表》和《门诊统筹基金备案表》;

  6. 《生育保险基金申领待遇核准表》;

  7. 职工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 参保职工经办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或《生育保险花名册》(由本人签字,经办人在全省人社部门申领);

  9. 职工在本市户籍或居住近(不超过近)就业参保地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缴费《失业保险基金征集申请表》、《生育保险基金申领》(适用于单位缴费个人);

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个人信息登记表》、《残疾职工名册》(产权人)等相关材料;

11.委托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个体工商户向单位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个人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租赁申请表》;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其授权的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个人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租赁申请表》,并填写《个人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租赁申请表》;

  1. 企业申请登记,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的,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

(三)注意事项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变造“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应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接受税务管理,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 纳税人用发票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如实填写发票领用及开具内容。

  3. 纳税人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4. 销货方已填开、购买方拒收的专用发票,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具体表样见附件)。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上传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次月,主管税务机关在系统自动上传相关资料,并将其自动“保存”和“上传”。

(三)税务机关在系统中对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进行校验。

《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第十七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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