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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浙江初级会计证书领取流程
- 2. 领取方式:
- 3. 哪些地区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 4.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
- 5.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 6.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 7.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8. 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 9. 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 10. 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浙江初级会计证书领取时间一般在成绩发布半年之后,具体的领取时间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规定。
初级会计考生可以关注“浙江会计之家”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并及时了解最新的领取流程及注意事项。
浙江初级会计证书领取流程
- 证书申领
初级考试合格人员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由当地人事考试管理部门递交相关资料并进行证书申领。
- 证书发放
浙江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证书发放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证书申领申请,并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具体表样下载及张数会在当地公告)领取证书。
- 各地区关于证书领取时间的说明
2022年浙江初级会计证书领取时间已经公布,浙江、安徽、江西、广西、内蒙古、上海、江苏、广东、广西、甘肃、青海、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青海、湖南、内蒙古、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共计8月22日领取证书,各地区流程大致分为10个步骤,让小伙伴们轻松领悟了证书领取的流程。
领取方式:
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或者人事局职称科)填表《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或者人事局职称科)把资料报省职改办审核——待业,把资料审核——待业复习——待业复习——
一、哪些地区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年均可进行,采集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_info)注册账号、完善个人信息并进行在线核验请提前完成,报名入口关闭后将无法开通。
(二)会计人员可登陆北京财政局官网,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参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执行。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 公需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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