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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初级会计补录

2023-07-06 09:26 会计问答

河南初级会计补录后,应按照补记的蓝字经济业务办理,涉及到的补记金额应根据对应科目的减少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补记的金额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 补记金额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其他应付款——河南初级会计补录

  1. 通过上述抵销分录后,上交企业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应由企业自行承担,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河南初级会计补录

贷:银行存款

  1. 需补记的报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其他应付款——河南初级会计补证

  1. 税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补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其基本税率是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不属于税法中的应税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税收入。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不属于税法中的应税收入,它不属于会计范畴,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1.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意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存货的采购成本不包括购买价款(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其中,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1. 企业的《利润表》中,对于已售产品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应交税费”栏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栏目,在“进项税额”栏目下设置“已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和“转出未交增值税”栏。

  2. 月末结转销售成本时,对于同一笔销售业务收入的结转,会产生两个以上的税金金额:

一是销售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1. 结转销售成本时,对于销售多结转的税金,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销售开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73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如何理解“扣除率”与“扣除率”呢?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当年度内即可选择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例中,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当年度内即可选择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度内即可选择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例中,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度内即可选择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 某纳税人2019年4月因政策性搬迁,不再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该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3月10日前3月换用新的税控设备。

4月1日前3月换用新的税控设备,5月1日后按调整前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否需要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8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等后续支出,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暂不结转固定资产价值。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8〕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企业改制创业投资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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