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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北初级会计考试报名要求
- 2. 河北初级会计考试报名方式
- 3. 2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
- 4. 三个考试科目时间安排如下:
- 5. 《中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8:30-11:15
- 6. 《财务管理》考试时间为13:30-15:45
- 7. 《经济法》考试时间为18:00-20:00
- 8. 考试时间为8:30-20:30
- 9. 《中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8:30-20:45
- 10. 合格标准
- 11. 成绩管理
- 12. 成绩管理
- 13. 证书领取时间
- 14. 问题:
- 15. 回答:
河北初级会计报名入口官网官网是“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河北省的考生可直接通过“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http://rygl.hebcz.cn/)进行报名。
河北初级会计考试报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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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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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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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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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河北初级会计考试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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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需要完成缴费和报名缴费,缴费的方式可以是网上支付。
考生如何购买考试教材和辅导书?
- 网上报名
考生在报名完成后,需要通过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报名,完成相关报名缴费后,大家要及时打印好自己的报名信息表,查询自己的报名状态,打印好以后放在桌面上。
- 报名点网上审核
报名点是初级会计考试报名审核的地点,大家在报名成功后,大家需要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报名,在报名截止日前,需要登录当地的财政局官网查询初级会计报名信息表是否有报名回执照的作用。
- 报名成功
报名成功之后,需要大家按照当地的要求及时打印报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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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表格也要及时整理打印,大家一定要保管好,不要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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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报名回执表
报名成功之后,大家一定要打印出报名回执表,留存备用。
报名成功之后,大家还需要及时打印自己的报名信息表,留存备用。
报名信息表是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开放期间填写有关个人身份信息、学历信息及就业信息的表单。
2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0日-31日,各地在此时间段内自行规定报名时间。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9月4日-6日。
三个考试科目时间安排如下:
《中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8:30-11:15
《财务管理》考试时间为13:30-15:45
《经济法》考试时间为18:00-20:00
- 中级会计实务
考试时间为8:30-20:30
《中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8:30-20:45
二、合格标准
各科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标准为60分。
三、成绩管理
总成绩合格标准为60分。
四、成绩管理
总成绩合格标准为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五、证书领取时间
初级会计考试成绩合格后,考生一个月内,可以到当地财政局领取初级会计证书。
一个月内,初级会计考生个人无法领取证书的,可以代领初级会计证书。
现场领取初级会计证书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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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需要携带委托书以及被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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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无法领取的,代领人还需要携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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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托他人代领,需要双方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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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收到快递的快递单据时,应当及时处理。
问题:
申请代领货物时,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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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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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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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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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问题:领购发票需要提供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 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如何进行处理
问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发函证实该业务属于2013年8月2日前发生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
我公司与一家生产企业签订了一个合同,由于对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签订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等信息存在争议,无法抵扣。
现在由于对方是一般纳税人,我们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等信息确认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我们没有申报抵扣,因此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请问,我公司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是选择“可抵扣”销项还是“可抵扣”销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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