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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继续教育内容
- 2. 继续教育学分
- 3. 继续教育形式
- 4. (一)面授教育
- 5. (二)网络培训
- 6.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 7.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 8.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 9.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沧州学会计哪家好一点1、摘要:据了解,河北省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自河北省财政厅发布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属于信息采集对象的报考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报名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北省财政厅”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czt.henan.gov.cn/ztzl/kj/)进行信息采集。
- 信息采集的时间
(1)符合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报名人员需先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无需重复操作)。
(2)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成功后,登录“河北省财政厅会计网”,进入“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点击“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管理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科目指南适时调整。
各单位可结合本行业特点,选择继续教育内容,以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
三、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一)面授教育
除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教育外,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和需求,独立组织专业科目的面授教育。
组织面授教育的对象为具有培训专门化管理能力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自行组织面授培训班,面授培训机构可以享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网络培训
-
会计人员凭身份证明(经办人)和其他有关资料,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培训、面授培训及备案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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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课程应当折算为24学分,学分的计算应以学分为准,而国家教育行政区域要求所有的培训机构必须参加,培训工作应按照《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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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会计工作参照当地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中央、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会计人员的培训内容、课时、培训时间和培训面授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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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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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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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单位,编写出版发行的,编写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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