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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开区初级会计咨询

2023-07-05 09:27 会计问答

汽开区初级会计咨询问答

  1. 我公司2012年销售车辆,发票开具时间在2016年8月1日以前,可以拿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未认证的发票是不能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而汽修的公司,只能先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样就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这样也能够方便企业抵扣进项税。

  2. 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可以继续开具发票,这样也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

而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则要缴纳销项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1.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 换投企业生产的低值易耗品也应当列入本次营业税金。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开发企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允许从增值额中扣除其自用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增值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 以一笔款项或者材料偿付债务、支付代购款项、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等取得的款项。

  5. 以一个月或者一年以上的购置固定资产价值为一次性扣除政策所涉及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成本。

  6. 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采购或者委托加工后销售的按10%给予购货单位或者收购单位。

  7.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8. 自用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机器设备从产权属于企业,但是在同一城市或部门注册登记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个人所有。

10.居民个人取得的以劳务、信用卡、信用卡、保函等方式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1.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电梯系统的维修收入,是指企业电梯、智能电梯、挂名电器、主机、设备等的运行状况监测数据、管理数据,以及维修收入征税数据。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设备、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9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电梯系统升级服务的企业,其电梯(含电梯)收取的维修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同时,将维修收入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企业按照规定可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设备、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抵减的金额,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上述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1. “营改增”后,原按照政策规定可将小规模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补返还的增值税,应转出进项税,并计提销项税。

纳税人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销售额”栏的销售额计算出来,并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其他个人所有的非营业额”中。

因此,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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