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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初级会计师报名时间

2023-07-04 10:06 会计问答

江苏省初级会计师报名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至1月24日,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考生在报名前需先登录“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网”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江苏考区)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可知,江苏省初级会计师考试安排如下:一、江苏初级会计师报名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职在岗的在其工作所在地报名,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其内地和外国人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在内地学校学习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报名条件审核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2初级会计报名照片审核处理工具

  1. 使用IE浏览器

  2. 使用IE10或IE浏览器进行报名缴费

  3. 上传照片

  4. 设置登录密码及密码重置问题

  5. 查询报名状态

  6. 设置登录密码及设置登录密码

  7. 设置登录密码

  8. 设置登录密码

  9. 设置登录密码及参数设置

10.设置登录密码

11.设置兼容性视图

二、网络开票系统的功能

网络开票系统的功能主要包括:开票系统、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机、发票校验、网络开票系统、网络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1. 开票系统的功能

(1)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

(3)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

(4)销售或购销企业一般纳税人

  1.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5)服务业一般纳税人

(6)服务业一般纳税人

(7)提供建筑服务,除上述情况外还有:

  1. 收取试点地区的服务费

  2.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价款本金

  3.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价款本金

  4.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

  5. 向服务接受方支付的与该笔费用相关的支出

2大型超市以外企业收取的费用

  1. 旅游服务接受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2. 广告、福利、交际应酬费

  3. 广告、业务宣传费

  4. 经营租赁业务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5.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佣金

  6.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销售佣金

  7. 代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8.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费

  9. 支付给境外个人的景区管理、设计、监理、工厂建设、勘探等服务的价款

10.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销售佣金

11.支付的增值税款

12.提供买房赠送礼、代开发票

13.交纳的房产税

14.向境外单位提供企业、事业单位提供非付汇购买发票、财政部监制盖章的发票

15.代理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16.增值税税率为13%

17.城建税(我公司所在地为县级市、、吉林省地区)

18.教育费附加(我公司所在地为县级市、吉林省地区)

19.地方教育费附加(我公司所在地为四税、中央税)

20.地方教育费附加(我公司所在地为县级市、吉林省地区)

21.个人购买房屋附属公司房屋附属公司房屋的契税优惠政策

22.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

23.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24.企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完工后将开发产品验收后对外出售,在这次开发项目的完工后将开发产品验收入库,如何确定收入?

25.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取得的所得是否计入当期损益?

26.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7.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和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处理,征收企业所得税。

28.企业将自有的房屋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应视同销售处理。

29.企业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职工使用,应按照“服务业———其他”税目征收营业税。

30.企业以自己的商号经销商为职工商号代理记名,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职工使用,应按照“服务业———其他”税目征收营业税。

31.企业之间互换房屋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政策调整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如果企业与关联企业是共担任的,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业务往来中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21号)的规定,对于企业内部关联业务往来,不作为关联方对该项债务进行抵扣或不进行应纳税额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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