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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初级会计延迟了吗

2023-07-04 09:58 会计问答

江苏初级会计延迟了吗,最新通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关于初级会计延迟考试的通知详情如下:

江苏初级会计延期考试,可申请调整时间

目前,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具体考试时间暂未公布,请考生耐心等待。

一、了解初级会计考试信息

  1. 初级会计考试准考证

目前,为了更好地迎接初级会计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暂未公布,考生可以先参考2022年相关信息: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2年7月22日00:00至7月31日23:59。

  1. 初级会计考试成绩合格

目前,初级会计考试的成绩合格标准已经公布,届时考生可以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查询个人成绩。

关于初级会计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据了解,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

从现在开始算,相比于初级会计成绩公布,中级会计成绩将于10月24日前公布。

二、初级会计合格标准

根据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获悉,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

三、初级会计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预计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成绩于10月下旬公布。

初级会计成绩查询入口: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初级会计考试成绩查询流程:

  1. 成绩查询时间公布后,考生进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成绩查询”;

  2. 进入成绩查询入口,选择2020年度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

  3. 然后选择自己所报考的省市,输入相关证件号,点击查询即可。

  4. 成绩合格标准公布后,考生可通过“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的初级会计考试成绩。

注意事项:

如果初级会计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未出现异议,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于1至2个月内进行查分。

  1. 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如实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电话号码和本人身份证件号。

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三、其他事项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对照报名条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位等信息的登记,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四)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考试系统的要求提供准考证、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于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将公布考试成绩、公布成绩和查询结果。

(五)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应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参加正式考试。

(六)考试成绩与合格人员在同一年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会计初级资格证书。

二、初级会计证的考试方式

初级会计考试的考试方式是闭卷无纸化机考,即机考,考生需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考试时长为2小时,每科均可作为90分钟。

其中,不定项选择题答题时间为3小时,全部试题均为客观题。

三、考试科目的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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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考试内容包括: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考试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考试的科目分别是概况、法律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初级会计实务”的考试范围

初级会计实务:

本课程的考试范围广,书本上的内容多,以基础的会计知识为核心,以考查会计分录、基础知识为主,考生应具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因此,只有考生具备基本的会计知识,在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的学习后,才能根据会计信息,顺利地通过考试。

中级会计实务: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一共有8章内容,考试内容可分为五块:

  1. 第一章:总论;

  2.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

  3. 经济法律关系;

  4. 经济法律关系;

  5. 会计核算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管理;

  1. 会计电算化;

  2. 会计档案管理;

  3. 其他与会计工作相关的专有基础知识。

  4. 第二章:资产与负债;

(二)投资性房地产;

(三)固定资产;

(四)无形资产;

(五)长期待摊费用;

(六)开办费;

(七)财务费用;

(八)所得税;

(九)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

(十一)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十二)财务费用;

(十三)委托加工物资损失;

(十七)生产成本;

(十八)生产成本;

(十七)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十八)生产成本;

工资

(十七)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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