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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初级会计需要报班吗

2023-07-01 09:28 会计问答

报考初级会计需要报班吗,报考初级会计考试需要报班吗?怎么学习?一起来看看吧!现在很多考生准备自学初级会计职称,因为他们是零基础的小白,没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如果自学能力差,建议报班学习。

下面来一起看看,这对于我想要通过考试的考生都是怎样的,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

  1.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2.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会计职称是衡量一个人会计业务水平高低的标准,会计职称越高,表明你会计业务水平越高。

我们国家现有会计职称: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有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有会计师,高级职称有高级会计师。

  1.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如国际会计师,简称AIA,比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

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主要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

此外还可能包括荣誉会员。

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一定时间后,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方可成为执业会员。

只是通过考试,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员人社部于1990年5月20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会员主要有两种:正式会员和执业会员。

正式会员:

正式会员是在法律上要求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2. 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 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 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1. 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2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什么要分工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责任是用人单位的责任。

根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2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会是具备哪些职责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的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第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第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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