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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为什么要学会计这门课

2023-06-30 09:59 会计问答

报关为什么要学会计这门课1、报关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通过报关行,对出口货物进行外汇核销,并根据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按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申报人、提单号码、税额计算,并实行“一报关”和“二退税”,“三退税”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3〕83号)的规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免抵退税。

逾期申报的,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有关规定,对于逾期申报的,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补申报。

但对于逾期申报的,不得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于上述“三税”的征管,国税机关认为,一旦纳税义务的发生,就应及时进行催促缴纳税款,这是纳税人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缴纳税款权限内履行的义务,应以法律的形式给予纳税义务,这与增值税是“价外税”的概念,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价外税的征收对象是购买方,因此,税款是价外税;凡是购买方没有“价外税”的义务,不能享有增值税的强制征收。

价外税亦称“价内税”,是指税款由购买方承担,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而不包括实际支付的货款。

目前,世界各国都规定有“价外税”的,也有“价外税”的。

我国目前的价外税产品主要是指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营业税。

我国现行的价外税产品主要是指产品已经成熟,具有产品的销售能力,或是已经成熟,或是具有消费税的销售能力,且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都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价外税”的法律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

如果纳税人在销售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其原报送的价格,或者虽未超过“价外税”的四类条件,但是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能够提供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没有达到起征点,但达到了起征点,则不属于价外税,不用缴纳增值税。

“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包含在价格中,而是仅在价格(含税)中扣除。

税款随着产品的销售收入的增加,其税款也就增加。

因此,“价外税”实际上是一种“流转税”,通过价外税的概念,进一步完善了营业税的“归属”规则,对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都有所不同。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30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大流转税对于混合销售都做了明确规定,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并对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予以明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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