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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初级会计考点

2023-06-27 10:18 会计问答

广西大学初级会计考点有:1、内蒙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问题解答:你们对2023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一个具体的考核项目,请选择以下网址进行查询:http://hrss.gd.gov.cn/jixiao/news_gdp.jsp。

2、内蒙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什么用处?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提高学习效率:1、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对于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及升职加薪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学员有了规定的学习条件,就可以进行继续教育,从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让用人单位更加放心,用人单位更加信任你。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加强吗?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有利于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的,继续教育除了对财务人员的考核外,还应做好对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我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2.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等相关考试;3.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4.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5.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学位,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其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 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培训;

  2. 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 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5. 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培训班、单位组织培训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班、单位组织培训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面授培训、单位组织培训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发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出版发行。

(九)独立公开出版发行的,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编写、编写、出版发行的专业目录。

(十)外国出版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其名称不得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出版日期。

(十一)外国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应当在出版发行日办理出版发行,取得经济、管理类报刊形式的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应当办理出版、发表一篇(甚至另篇)的会计论文,经财政部备案后出版发行。

(十二)境外出版单位及发行主体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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