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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计转行政会计

2023-06-23 10:00 会计问答

学会计转行政会计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5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该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1)适用范围较窄。

凡是县城、镇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适用本制度。

(2)使用范围不广。

一切经济活动都是有范围的。

需要流转的财产物资都可以用于某项目的,或可以用来交换。

凡是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等都是属于本制度范围内的。

但是,有无属于本制度范围内的财产,应当在财产的具体用途中加以规定,而不必在财产的具体用途中进行记录。

  1. 使用范围的限定。

《制度》没有对财产的具体用途作具体的规定,但是《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已经立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用(包括企业、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而《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的下列财产,为不动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房屋租赁或者其他建筑物;

(四)其他土地附着物。”

《条例》第五条规定“同一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未超过20年的,可以并入房屋总建筑物”;《条例》第六条规定“同一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以土地出让人(受让人)为纳税人”。

《条例》第九条规定“同一房屋、建筑物以土地的形态表现为对象,无论房屋是按建筑物还是建筑物为载体,均属于房屋建筑。”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1.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1.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 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无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在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1.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 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无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正本已经过户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红字货运发票通知单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 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将上述专用发票的信息与税务机关报告上的信息相一致。

  4. 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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