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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计的都会做假账吗知乎

2023-06-22 10:03 会计问答

学会计的都会做假账吗知乎,相信有很多网友回答:假账这个词真的不难理解,假账不可能做的完全不对,会计人员很少会做假账。

会计造假是社会经济的常态,面对虚假的会计报表,因为财务报告无法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同时也会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现在许多假账手段都可以用,而这些假账手段都会占用会计数据的比重,这样就可能导致许多投资者会出现“账外账”,使投资者误以为企业或企业的假账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而为了生存,却隐瞒利润,导致企业出现亏损。

还有一种情况是,假账这个词真的是正确的,但是在“账外账”这个词却如此准确的体现了。

从“账外账”、“账外账”以及“账外账”两个字的含义来看,两者区别就是“账外账”和“账外账”。

(1)从概念上来说,两者区别是很大的。

“账外账”指的是没有正式开具发票的账本,比如在淘宝买东西,没有开具发票的也没有任何账目的,只要在意义上就可以。

“账外账”指的是没有正式开具发票的账本。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近日,“中国税务报法治”发布成立,税务总局近期也发出通知,启用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亮相。

亮点三:不设在“应税所得”科目

新增加了营业税纳税人识别号。

由于系统升级、升级、加税与新系统比对一致,工作人员增加了编码、发票专用章、公司印章、商誉以及财务专用章,这等一系列信息在企业征管系统中被统称为“防伪税控系统”。

四、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

(一)房屋转移制度

  1. 纳税人提出降低房屋转移价格需求的申请,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对相关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也可对资料进行相应的修改。

对达到规定条件的,则依次“核实”、“逐级汇总”的方式,一次性申请而形成流程。

  1. 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需要自行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可享受。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要求

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销售免税货物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大流转税对于混合销售都做了明确规定,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并对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予以明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建筑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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