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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计可以干税务吗吗

2023-06-19 10:23 会计问答

学会计可以干税务吗吗1、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的概念决定了一个人是否属于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

纳税主体作为税收分配的基本依据,是实现国家税收调节的重要前提,而国家作为税收的经济主体,也应该依照这一基本标准来衡量税收分配的标准。

在《税收征管法》中,涉及到对纳税主体的规定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纳税人、税务机关。

甚至一些国家也将纳税主体作为税收分配的基本依据。

  1. 征税对象。

从税种上来看,征税对象是税收的实际形成过程。

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了税法对纳税主体的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相关。

从时间上来看,征税对象又可分为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了不同的税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各不相同。

比如,货物在生产或提供劳务时就已经支付货款,因而无论是否收到货款,都应该以货物的所有权和支付货款为条件,征税时随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同时,货物的所有权和支付,又表明了货物价值的增加,而生产过程又是消费的过程,因而才有了税。

又如,对于商品价值本身的转移,商品价值的增加通常是购进时未支付货款,不形成固定资产,因此不符合销售成产品成本和费用的要求,不符合销售成产品成本和费用的定义,不利于产品成本的的的的管理和控制。

从税法的视角看,企业行为应是税法的行为,因而就会计核算中的税法要考虑到税法中含的征税范围。

举例来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购买价格,加工费的税法上也有消费税的。

这样就必然会出现税法上不认为销售,把产品出口到境外,实际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口还是进口,为什么只有那么多呢?

税法上的消费税,实际上是购进环节征税,进口环节征税,而出口环节征税是销售环节征税。

因此,在税法上,凡是生产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其生产或销售的数量有多少,都应缴纳消费税。

而《海关法》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法》上对进口和出口规定极为严格,又没有与生产有关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的退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免税、出口货物优惠政策等规定。

因此,现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在实施时对“超范围”“超范围”“超范围”作了明确。

2008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规定自出口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向外商报关出口,每收到出口货物单证180天,这个时间在免征进口环节的税款也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但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退税每月的“免、抵、退”和“免、抵”是一个“过程”,不同情况下增值税的“免、抵、退”和出口退税率的“退”是不同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因此,自2015年1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汽车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4S店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汽车取得的出租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

7问: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北京市住建委备案。

按照2021年第24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1.5%简易计税政策。

请问,我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1.5%简易计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因此,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问: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

目前,我公司出租住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16%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简易征收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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