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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地税开的发票必须要盖收款方的发票专用章吗?如果没有发票专用章,盖财务专用章可以吗?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原规定的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在《办法》修改后,按照规定只能用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中规定了发票专用章的式样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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