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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09年发生的一些招待费、办公费发票能否在2010年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2009年发生的招待费、办公费,应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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