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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集团在国内4个省份有5家子公司, 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公司为节省人力成本,准备将各公司开发票的职能由广东公司的会计担任,由一个会计为5家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请问像我公司这样的安排,需要将其他省份公司的发票拿到广东来开再寄出去,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不符合应该做些什么,例如备案之类的?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不可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和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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