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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筹建期间取得供电公司开具的电费专用发票,请问可以正常参与抵扣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跟企业是否处于筹建期无关,因此企业交的电费只要其用途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那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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