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导读:制定《备案指南》这样的文件,虽然它实际上没有什么意义,但却让纳税人心里踏实一点点了。对不少黄盖来说,不挨两板子的确不舒服 讲这个主题,源于两件小事: 前天,某省一家建筑公司财务经理告诉我,他们准备对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去找国税局备案,对方的回复语焉不详,最终没有收他们的资料。 今天,看到一位视野网友引用了青岛国税的一个文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办理操作指南》,该文件主要内容是如何备案。 一个是企业“想备案”,一个是“税务机关的备案指南”,两件事凑到一起非常有趣,简直就是周瑜和黄盖凑到了一起。 我回复那位网友时,表达了两层意思: 1、青岛的备案指南,“是个好事”。因为有了明确的规定,万一纳税人想当黄盖挨几板子的话,就可以如愿了,不像某省那位建筑公司的财务经理那样备案无门。 2、青岛国税要求备案,没有法律依据。这个好理解,备案的规定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法规、营改增政策的授权。仔细看也会发现,青岛国税也并没有说必须备案,它只是出了一个“指南”,说明如何备案。并没有讲为什么要备案,如果不备案要怎么样。 但是,我依然认为,这是一个“好事”,因为解决了纳税人的困惑。我们的纳税人往往认为,纳税的事,怎么能够“自己说了算”呢?反而是希望税务人员说了算,一方面是纳税法定意识的欠缺,另一方面,也是不想“担责任”的表现,宁愿多跑点腿,让税务人员通过“备案”之类的手段,为自己的选择背一个书。 实际上,这样的“背书”是没有什么免责效果的。 “备案”与“审批”不同,税务人员并不对你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判定,只对资料是否符合备案资料要求进行判定。选择简易计税实质上是否正确,这一责任依然是由纳税人背负的。如果真是有误,那么收你备案资料的税务局也是一点责任没有的。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必须要“备案”,这一点,税务总局是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总局的规定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授权。所以,如果没有备案,就无法享受优惠。 但是,对于营改增中选择简易计税,它并非一项优惠,目前总局和财政部没有提备案的要求,就是说,备不备案,在法律上没有差异。 目前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不想备案,税务机关不能强迫,也不能将备案作为选择简易计税的前提。 反过来说,如果纳税人想备案,税务机关能不能拒绝呢?好像也是可以的,因为“没有要求备案的规定”。 从法制的角度看,制定《备案指南》这样的文件仿佛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甚至没有备案的要求。 从实务的角度看,制定《备案指南》这样的文件,是非常好的回应了纳税人的诉求,所以说,是一件好事。虽然它实际上没有什么意义,但却让纳税人心里踏实一点点了。对不少黄盖来说,不挨两板子的确不舒服。
- 07-15携税宝怎么报税?
- 07-15收到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 07-15房屋转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 07-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哪些罕见的特殊规
- 07-15配股是否也应交个人所得税
- 07-15内地公民转让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在
- 07-15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
- 07-15车辆保险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 07-15个人申请税务局开普票注意事项
- 07-15二手房转让中转让人和赠与人如何纳税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