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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我国的商品交易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的结算方式和商品交接方式,企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商品交易收入的实现。
(1)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这是因为,商品、产品已经卖给买方,买方可以随时凭提货单提货,尚未发出的商品,已不属于本企业所有,而是企业代买方保管。
(2)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商品、产品,在商品、产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3)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产品,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因为代销清单表明了商品已经卖出。
(4)在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帐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5)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产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产品,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时间,并按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结转的销售成本。
(6)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进口的商品,如进口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并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为使出口成本、盈亏核算的口径一致,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对外成交的离岸价格为准。如果合同规定以到岸价格成交时,先按到岸价格作为出口销售收入记帐,然后将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输保险费和佣金等,用红字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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