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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今年5月将该公司一块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王某用于果树立体种植,取得转让收入30万元。该笔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同时,为扶持农业生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作出规定,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据此,上述公司虽然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但由于该项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符合国家扶持农业生产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可免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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