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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母公司在业务往来时,互相之间只开具要货单据,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的规定,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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