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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企业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明确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因此,只有金融保险企业借出的或受托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时才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列支,如果不属于上述类型,借款所发生的坏账不能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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