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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老师您好!我公司业务发展,在邻县租用了厂区(在企业管理中类同车间进行管理)。请问能否到国税局备案,合并交纳税款。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但之后,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676号)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认定作出了补充规定,该文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你公司在邻县租用了厂区进行生产,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来讲,当地税务机关会根据上述676号文件的规定认定该厂区属于独立生产的单位,会要求该生产厂区在当地核算,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也可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由总机构统一纳税的申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第三条的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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