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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2002年至今总公司都有较大的亏损。
现在我们打算在山东设立一个分公司,预计分公司会有赢利,我们打算利用2002年的亏损去补亏。我的问题是:
1. 我们可不可以设一套账,并在北京核算。
2. 如果不能设一套账的话,设两套账的话,如何补亏,我们新设立的分公司可不可以用2002年的亏损,因为2002年的亏损如果再不用的话,就过期了。
3. 我看了一下税法,对于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程序不是很清楚,请问具体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答:您所说的“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属于国家针对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制定的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你公司。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的,可以只设置一套账簿进行核算,并申请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比照本细则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上述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前款所说的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该文第九十二条规定:“虽有本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盈亏相抵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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