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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对于房产税有什么优惠政策?我司新建厂房,建成后因质保问题,等到一年后才转固定资产,那我是什么时候计征房产税
答: 您好!
1.有关优惠政策搜集如下: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规定:
一、关于利用人防工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可比照《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地税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等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凡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超过按房产价值计征的,按租金收入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未超过的,按房产价值计征。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搭建临时铺面出租经营的,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临时铺面不予确定产权,企业“固定资产”账上也不反映的,为支持商品房开发,对该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建造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旧保留的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无论如何计账,是否确定产权,均应照章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三、关于外籍个人购置的房产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是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征,免征结束后,应该是开始起征的时点;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那么征税的时间起点是免征结束后的时点。
您单位的情形,质量问题,假如没有交工使用,则不能开始房地产税政策的执行,假如质量不影响使用,我认为也是在落成或竣工之日其适用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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