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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北京,山东,上海,广州等都设有分公司,各分公司都是租赁的办公室,但是现在北京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北京分公司交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而其他分公司都咨询过当地税务机关,都不需要交纳该项费用。请问,交纳该项费用的依据是什么?租赁房屋也需要交纳吗?谢谢!
答:您好!
我们也认为不应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从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不是使用费。
而且纳税义务应该是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我们认为北京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要求不合理,没有相关法条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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