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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老师:北京市对于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退回的税金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继续纳税?
答: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软件企业即征即退退还的增值税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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