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问:
我企业在向某国外企业支付利息所得时,对方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请问我在扣缴对方所得税时,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缴纳?
答:
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所以,境内支付企业在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时,如果你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在当地国家税务局管理,就向国税解缴,如果企业所得税在当地的地方税务局管理,就向地税解缴。
- 上一篇:关于折旧额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 下一篇:补充医疗保险可否税前扣除
- 07-15携税宝怎么报税?
- 07-15房屋转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 07-15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
- 07-15车辆保险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 07-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哪些罕见的特殊规
- 07-15个人申请税务局开普票注意事项
- 07-15收到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 07-15配股是否也应交个人所得税
- 07-15内地公民转让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在
- 07-15二手房转让中转让人和赠与人如何纳税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