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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某地投资1000万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停产,子公司经营期间欠我公司大量货款,为降低损失,与当地A公司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将100%的股权转让给了A公司,股权转让金额为900万元,形成了股权转让损失100万元和部分应收账款损失。转让完毕后,子公司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债权人向我公司追偿,我公司进行清偿。这三笔损失全部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
贵公司一是先将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和对全资子公司的部分债权一起打包转让给A公司,造成损失税前扣除事项;二是资产打包转让后,向原子公司债权人支付债务税前扣除事项。下面将分成两部分进行阐述:
1、打包转让产生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持有全资子公司股权和持有全资子公司的部分债权一起打包出售给A公司,形成的损失(包括股权损失和债权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在税前扣除。
2、偿还子公司欠债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据此,贵公司与原子公司属于不同的纳税人,贵公司为原子公司的偿还债务发生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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