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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购买劳务 应怎样缴纳货物劳务税?

2020-07-15 10:40 报税

  

案例


  矿山企业外购的劳务主要包括爆破开采等,外购的劳务适用不同的货物劳务税政策,进而也涉及到不同的发票取得问题等。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了《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从事矿产资源采选加工销售的企业经常会采用以下的经营运作模式,即将一些前期剥离工程以及部分开采分拣等工作外包出去,由专业的公司来完成。
  前期的剥离工程主要是为接下来的开采打基础,使开采矿场能达到可开采的水平。剥离工程的主要内容基本就是56号公告第一条所述的劳务内容。例如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工程”)签署《紫金山金矿露天采矿与剥离工程合同书》,由新华都工程承包紫金山金矿部分剥离工程,工程内容为“穿孔、爆破、铲装、运输、推通、采矿场及选矿堆场的场地清理”。56号公告第一条所列劳务,基本上是以不动产作为生产改造对象,应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56号公告的第一条所列示的劳务绝大部分应该属于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新华都工程向紫金矿业提供的剥离工程劳务应该缴纳营业税。
  至于开采分拣等工作外包,有的是将开采挖掘等劳务委托给专业公司处理,然后将受托方开采的矿产品收回,再进行进一步的加工,然后销售给购买方;也有的将交付购买方前的全部开采挖掘、切割、分拣、洗选等工作委托给专业公司,从受托方收回矿产品后直接销售。例如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82”)全资子公司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与五台县石粉厂签订了委托开采协议,五台县石粉厂需按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的开采计划进行开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海镁业对开采成本的测算为,每吨委托开采费用定为27.90 元,并约定根据开采成本的变动,定期进行合理调整。这个委托开采协议属于委托加工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云海镁业拥有采矿权,进而享有规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的占有收益权,属于一种特别物权,而石粉厂是受托开采,将云海镁业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加工,然后由云海镁业将加工后的矿产品收回,同时向其支付开采加工费。因此,可以断定石粉厂提供的是受托加工劳务,进而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同样道理,56号公告第二条所列示的劳务也都属于加工劳务的范围,所以将其列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部某些矿产资源较多省份国税机关早在56号公告出台之前就已经将该项劳务征收了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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