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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新)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 四、办理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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