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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2020-07-15 10:33 报税
一、事项名称: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二、业务描述:  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按月填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四、办理材料:  1.《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1份  2.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7.扣缴义务人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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