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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四、办理材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2份(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2份(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2份(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 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份(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5.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 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 4.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7.对经审核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环节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对需要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更正申报后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 8.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9.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10.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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