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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19年5月11日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纳税情况,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制裁、修订和修订,对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制定并确认纳税人权利。
第三条纳税人税务规范性文件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担保书、纳税申报表、税收业务流程设计图、与纳税有关的其他纳税事项的资料等。
第四条根据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一)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作为纳税人,依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登记纳税;
(二)按照规定设立和使用会计账簿,依法纳税;
(三)按照规定,不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1.根据纳税人规定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密码等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和纳税人密码,纳税人密码是根据纳税人的特点按照规定注册建立的。
2.结合税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是按照规定设立和使用的。
3.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人的识别号、纳税人的识别号是根据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经营情况确定的。
4.不得转借他人银行账户、或以任何方式借贷来借款,不得为个人或企业。
5.非法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使用“企业法人”作为个人身份收款,不得使用“企业法人”作为个人身份收款。
6.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信用积分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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